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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ssdd at 2020-09-12 • 0人收藏 • 63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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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再婚复婚不追溯离异前房产!“假离婚”又将盛行?深圳这个重要机制,将封堵漏洞

  9月10日,一份深圳市住建局回复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函在社交平台上广泛传播。

  复函显示,复婚或再婚家庭,按照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也就是说,结离婚不再追溯三年,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另一方面,同样是昨天(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住建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再婚或复婚不再追溯离异前房产

  镁刻地产(微信号:Real-estate-Circle)记者获得的一份深圳市住建局回复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函显示,新规对深圳715楼市调控政策中涉及到的交易证明材料、转账凭证人认定以及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等共计13项细则重新做了梳理。

  其中,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网签录入,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转账凭证未注明“购房款”、”购房定金”字样,但能提供居间合同或者交易协议的,按照旧政策执行。

  转账凭证认定收款人应为卖方本人、近亲属、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者为其提供的交易服务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付款人应为卖方本人、近亲属、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购房人本人通过公证委托人员。

  对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认定,该份文件执行的是连续缴纳时间段内出现一次或者多次断缴但累计不超过3个月。

  但这次引起市场关注的是第六条关于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复函显示,复婚或再婚家庭,按照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也就是说,结离婚不再追溯三年,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而针对市场传闻,证券时报记者11日致电深圳市不动产中心求证,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已接到住建局最新通知,复婚或再婚人士不再追溯离异前家庭房产套数,按照现在家庭房产套数计算,只要现在家庭符合深圳购房资格就可以购买住宅。

  在此之前,深圳“7.15新政”细则明确规定: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深圳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同时,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表示,715调控前,市场上不乏外地人和有深圳购房资格的人结婚,用自己的名义直接贷款、直接购房。715调控后的三年追溯基本上堵死了外地人炒深圳房途径,除非外地人找有深圳购房资格的人结婚,并一次性付款后过户更名。但这次复函基本上又放开了炒房的口子,中介人员以前只有佣金,现在提供婚票还有结婚补偿费。

  “但利用结离婚的政策漏洞买房隐藏着道德风险,甚至会引发刑事犯罪。”周争锋表示,此前在上海已经发生过为买房假结婚,即便签了婚前协议,最后对方仍拒绝离婚,并且以“是法律上的夫妻”为由,要求必须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例。

  堵死“假离婚”漏洞

  那么,不再追溯3年的新规,是否意味着“假离婚”买房可以重新盛行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住建局联合下发通知提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功能,通过省数据共享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购房人婚姻登记(含结婚、离异)信息的查询便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在深圳市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贷款审核依据,有效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要据此做好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调整。

  一份网传截图显示,已有银行要求实施加强婚姻查询,并要求客户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相关登记信息需保存截图。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以前银行房贷部门对于借款人的信息掌握是不全面的,导致各类违规贷款和炒房现象出现。

  而现在类似婚姻信息查询机制的出现,使得银行贷款后续审核工作更加便捷,对于一些婚姻状况异常的、家庭成员房产有多套的,就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收紧性贷款政策,以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

  31个部委联手打击假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扯离婚证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

  2016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

  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2018年4月3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多31部门正式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成为联合惩戒对象。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

  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门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门将协助分享信息。










  来源:上海证券报

  3.4万亿元余额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重磅新规!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于今日发布了三项配套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三项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关键是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实际上给予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银行理财等同等待遇。

  具体来看,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此外,三项细则相对征求意见稿较大的一个变化是,将有关“注册”的表述改为“登记”,且明确了登记时限,将有效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更宽

  从产品定位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三类。

  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因主要投向债券、股票,被视为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组合类产品具体可投哪些?

  从细则来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记者对比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正式细则中,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表述更明确。比如,增加了“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表述;将征求意见稿中对“股票”的表述,明确为“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时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并不在投资范围内。

  但正式细则中这一条已被删除,也就是说,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是趋同的。

  细则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规定也进行了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而在细则中,具体的集中度比例规定取消。

  此外,相较征求意见稿,细则明确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这实际上是给予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银行理财、货币基金同等待遇。

  债权投资计划:进一步拓宽资金用途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另外两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部相关人士解读称,相比此前规定,这次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有两点。

  一是,放宽免增信的条件,这点和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基本一致。即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而早前规定相对更严格,债权投资计划的偿债主体须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才可免于信用增级。此外,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也可免于信用增级。

  二是,在“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点上,首次予以明确,并且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而细则将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了,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且其他限制性规定也取消,进一步拓宽了资金用途。上述人士分析称:“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之前有规定,但一直没有明确可以做多少比例。现在明确之后,我们就可以依规为回收期较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部分项目的补充流动性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处调整,符合目前发改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要求,也拉平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性约束条件上的差距,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股权投资计划:适当拓宽资产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拓宽了股权投资计划可投资的资产范围,允许其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此外,细则亦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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