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美容院拓客方式
By aassdd
at 2020-09-12 • 0人收藏 • 69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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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美联储史无前例的宣布将购买ETF,同时在3月下旬开启无限量宽松,这让市场相信在经济出现明显回暖迹象前,美联储的巨量宽松将持续,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股的大幅反弹以及随后刷新纪录高位。
但是最新的数据显示,美联储在8月没有购买任何的ETF,而8月下旬开始标普500持续刷新纪录高位,纳指8月的月度涨幅则近10%。
和ETF购买为0相对应的是美联储8月的债券购买规模也仅为4.21亿美元,且美联储避开了苹果的债券,似乎暗示与科技股推动的股市逐渐的脱钩。
总体而言,美联储8月停止ETF购买以及大幅缩减债券的购买,说明美联储将逐步的缩减向市场投放的资金,或暗示美联储也认为当前的股市已经走得太高太远。
同时虽然美联储仍远远未达到其债券购买目标,但是美联储通过口头释放信号推动市场争相早于美联储买入,实际上已经间接达到了美联储政策效果,这也是美联储缩减资产规模的原因。
随着美联储大幅放缓资产购买的步伐,依靠资金所推动的美国股市可能或面临着回调的风险。
在过去六个月的大部分时间里,最大的故事是美联储在黑石集团的介导下购买公司债券,无论是在一级或二级市场上,还是通过ETF。
提醒一下,尽管美联储在3月份宣布了购买7500亿美元公司债券(包括某些天使投资人的垃圾债券)的意向,但它在5月份才开始购买债券,6月份开始购买债券ETF。
通过直接进入公司债券市场——即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他的前任都不敢做——鲍威尔创造了许多人相信的东西,正如GLJ的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所说:“历史上最大的公司债券泡沫和垃圾债券泡沫(这一切都发生在美联储开始购买之前)。”
而且,正如预期的那样,债券价格,股票和ETF全部飙升——与基本面完全脱节——在收益率暴跌的同时,因为每个人都在试图领先美联储即将进行的大规模购买。换句话说,美联储仅凭口头讲话,就已经完成了政策目标。
然而,在8月份的夏季低迷时期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软银在8月买入几十亿美元龙头科技股看涨期权,押注至少未来十年股价上涨——但是美联储没有购买任何一只ETF。
根据美联储在其二级市场企业信贷工具下的持有量分类,截至7月31日,美联储共持有各类ETF共112840734股。
截至8月31日美联储更新其公司债券和ETF的持股量,在该报告中,我们发现整个月持有的ETF数量不变,而其ETF持有量市值实际上从87.36亿美元下降了6400万美元,至86.71亿美元。
八月份的交易水平数据更加清晰:正如美联储本身所言,“在当前报告期内未进行任何购买”。
查看债券水平的数据显示出类似的情况:美联储在7月31日至8月28日之间仅购买了面值4.21亿美元(购买价值4.56亿美元)的债券。值得注意的是,与7月份黑石(Blackrock)购买4支苹果的债券情况不同,美联储远离这家世界最大的公司,也许它已经因为间接地为苹果创纪录的股票回购提供资金而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在八月份进行了适度的购买之后,美联储的公司债券总持有量从35.53亿美元增加了4.35亿美元至39.88亿美元,其中还包括NiSource,FLIR Systems,Digital Realty Trust和Anheuser-Busch赎回的几笔债券。
加上其86.71亿美元的ETF储备,这意味着截至8月31日,美联储仅拥有126.59亿美元的债券和ETF。
为什么这值得注意?
因为正如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所指出的那样,不仅实际购买总额远低于美联储每周H.4.1声明中企业信贷额度项目下显示的447亿美元(提醒一下,SPV资产负债表中剩余的321亿美元包括财政部对该工具出资有关的金额,以确保美联储在购买时不会遭受实际损失),但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购买126.6亿美元的债券与7500亿美元的数字相去甚远。
这意味着什么?
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表示,美联储实际上在8月份停止了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支持,并在上月没有购买任何一只债券ETF,“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美联储政策立场的一个明显而偷偷摸摸的转变”。
此外美联储对债券市场的支持似乎已经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之外,也就是说,考虑到美联储呼吁大规模购买债券所引发的种种骚动,我们可以说,这充其量只是一笔小钱。当市场发现美联储的看跌期权不再有效时,随着美联储的债券ETF在8月份实际价值减少了6400万美元,以离谱的估值购买股票的意愿可能很快就会减弱。这会不会是美联储开始向市场暗示,它走得太远、太快了?
正如财经分析师沃尔夫·里希特所说:“杰罗姆·鲍威尔已经多次解释过,美联储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创造宽松信贷市场条件的目标。”
事实上,美联储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地吹灭了这个泡沫,美联储自己可能也被这个泡沫的规模和它自己的成功震惊了。”
正如约翰逊得出的结论:“突然之间,如果您购买的是被高估,亏损不断,花哨的公司,那么美联储现在可能将不再支持你。”而且随着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开始上涨,美联储似乎已经看到了其最近口头呼吁所带来的“果实”(例如尽管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但在我们一生中经济最糟糕的时候制造了一个债券泡沫,并救助了资产持有者)。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或立场。
“牛”前是非多 - 也谈个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武
近期,一篇名曰《胡祖六,你的良心不会痛吗》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甚至带来了“出圈”效应,在知乎等板块也形成了“投资人维权”的讨论组。其核心指向了春华资本的创始人胡祖六“贱卖”蚂蚁金服(现“蚂蚁集团”)股权,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文章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8月28日,而正在 3 天前的8月25日下午,蚂蚁集团披露了其上市招股书,其营收情况无疑令到投资者们十分满意。因此该篇文章所论述的事实虽然发生在 2018 年,却在此时引起爆炸性效果也确实是十分巧妙地赶上了一波“牛市”的热度。
“牛市”之下自然争议不少,然而,虽然现在各方的争论甚嚣尘上,但冷静下来,我们仍应将所有事实返璞归真,从法律逻辑上予以厘清。
一、投资者、信托公司和春华的三方法律关系
根据文章所称,个人投资人胡先生于 2011 年认购平安信托发行的“平安财富*秋实 I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 万元份额。同时,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投资于春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春华基金”)。2018 年底,胡先生接到通知,春华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即间接对应蚂蚁金服不到 0.1%的股权和华夏基金 7%的股权)被打包转让给第三方。2019 年 2 月,平安信托计划 I期产品清算结束。胡先生投资的 100 万元,总共获得了不到八千元的收益。
笔者看到文章的第一反应是,投资100万元就可以成为春华基金的 LP?这门槛也未免太低了吧!好奇心使然,笔者在网上搜索到了《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
1;根据该推介资料,胡先生所购买的平安信托计划 I 期的产品结构信息如下:
此外,根据中国平安在其官网公示的《平安财富?秋实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即与胡先生投资的平安信托计划 I 期均属于同期同类的平行产品),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从该结构图及产品公示信息不难看出,胡先生的该交易存在如下法律关系链条:
(1) 胡先生认购平安信托计划 I 期 100 万元份额,受托人为平安信托,胡先生与平安信托形成信托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
(2) 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作为子信托,投资于“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母信托”),所形成的第二层信托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
(3) 之后,虽然从上述产品结构来看,是母信托投资于平安创新形成了一层投资关系,平安创新再投资于春华基金的两层结构,但是结合金融产品投资的通常架构来看,笔者更倾向于理解为,平安创新作为母信托的管理人/受托人,代表该等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春华管理的春华基金,因此形成私募基金投资关系(“第三层法律关系”),之后春华基金间接投资于蚂蚁金服等项目。
根据上述推断,整个产品结构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信托资金投向私募基金”的结构,而 (i)胡先生与平安信托之间建立的是第一层法律关系,是胡先生作为委托方、平安信托作为受托方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胡先生与平安信托互为相对方;(ii)信托产品与春华之间建立的第三层法律关系是信托产品(由平安创新代表)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春华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投资关系,信托产品(由平安创新代表)与春华是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从本质上说,信托产品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广义上两个不同属性的资产管理产品,两段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与春华发布的声明中提及的“(胡先生)均非春华客户,与春华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关系”基本印证起来。
因此如根据上述事实来看,春华与胡先生之间确实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胡先生可能较难证明春华对其投资负有信义义务或责任。
二、个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明确三者之间法律关系之后,可以发现个人投资者在上述的投资结构中是整体环节的中比较弱势的一环,尤其是与金融市场的专业机构相比,一方面可能不具有相关基本法律知识,不熟悉交易架构,无法切实行使相关权利;另一方面可能也不具有投资专业能力,无法对产品处置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引发不理性行为。因此目前在个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是个人投资者亟需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此借用该案例,从如下角度对个人投资者予以提示:
1. 审慎对待适当性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子信托即平安信托计划 I 期的前述基本信息,就该产品而言,投资者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受托人确认的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委托人除外,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平安信托在接纳胡先生的 100 万元投资时是否对投资人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的确认程序,是否明确提示了胡先生投资 PE 基金存在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无法收回本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等,都是检验其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也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相关评测、问卷,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客观作答,保证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2. 全面了解金融产品
胡先生提出其投资于平安信托计划 I 期是看中了春华创始人胡祖六团队的经验。而根据平安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产品信息,该等产品信息中明确列明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网传的《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中也未将春华列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且在推介资料中声明“本报告内容与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虽然目前仍未见胡先生签署的信托合同,但根据目前春华发出的声明来看,恐怕春华并未作为一方与胡先生签署该信托法律文件,这也应证了笔者怀疑的“只要 100 万就能成为春华基金的 LP”。因此,就胡先生的该等诉求,核心可能集中在胡先生收到的推介材料中是否明确春华与该等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以及平安信托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
换言之,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为全面了解产品,除推介材料外,还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核实相关诉求是否与法律文件约定相一致。同时主动查阅金融产品的发行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信息等,全面了解所购买的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形下,还可以进一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3. 切实行使权利
胡先生提出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违规行为:
(1)管理人是否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了违法违规处置?笔者翻阅了《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产品于 2011年发行,存续期 6 年,可延长 2 年。截至 2019 年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产品到期。且据悉,投资者购买的信托产品的产品清算报告显示,信托公司在产品临期时就产品延期向受益人就是否延期发出了征询函,但未得到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因此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终止,平安信托对信托资产进行变现处置。
对于 100 万的投资人而言,6+2 的产品存续期可谓不短,存续期届满有投资人希望尽早退出也可以理解。由于目前所知信息并不多,胡先生是否切实收到了延期通知,以及是否切实行使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基于自己的判断未同意延期进行核实,以及延期是否需要全体投资人同意,也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2)春华是否“贱卖”底层资产?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春华基金并未解散清算,仅平安创新从春华基金中退出。结合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法律关系推测,平安创新由于背后的产品到期,需要从春华基金中退出,因此采用将其持有的春华基金份额转让,从而实现退伙的方式。也即,在前述退出过程中,并非春华处置春华基金资产,而是平安创新处置其持有的春华基金份额。就平安创新在转让其份额过程中是否存在定价违法违规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问题,同样有待更多信息来进一步揭开“疑云”。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资产处置的主体并非春华而是平安创新,平安创新的退出也能够推测其对受让方、转让价格和转让安排是知悉且同意的,春华并不是“贱卖”疑云中的主角。
另外,就胡先生质疑的将基金份额转让给胡祖六亲戚控制的企业,其实在私募投资基金的运营中,关联交易并不罕见,比如,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就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并不是洪水猛兽,只要向 LP 披露,并且交易安排(包括价格等)被 LP 接受,即可视为LP 对关联交易的同意。在这次争议中,春华基金只有一家 LP,即胡姓投资人所投资的信托产品的受托人,该唯一 LP 签署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意味着其知晓受让方且同意转让价格,也就是对关联交易的认可和同意。
由此可见,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由于其在整体产品中占有的份额较低,对产品的资产的评估、处置缺乏全面的监控和知情权,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因此,除了我们进一步期待相关监管能在立法中更多关注个人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外,也提示个人投资者特别关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表决权、知情权安排,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三、结语
随着本周一蚂蚁集团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布,春华和胡祖六又一次被带上风口浪尖。
就这次的争议风波,虽然讨论热度不减,但孰是孰非我们“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留待进一步“揭秘”。笔者希望,藉由此次争议风波,一是通过舆论监督专业投资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其相关KYC职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二是也能倒逼个人投资者进一步意识到投资风险,提高专业知识,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投资风险,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在投资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区分投资风险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界限,在牛市大潮中也能做到“理性投资、理性理财”。
原标题:珠海斗门一商住楼发生爆炸 消防现场救出9名遇险民众
中新网珠海9月11日电(王坚 岳萧)11日9时许,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一商住楼发生爆炸,造成周边商铺及居民楼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全勤指挥部及6个队站,共19辆消防车、95名指战员前往处置,现场成功营救9名遇险民众。
据了解,事故现场是一栋七层综合楼一楼商铺发生爆炸引燃周边商铺,爆炸发生后,现场多处起火,一楼商铺还存放有煤气罐、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现场环境较为复杂。
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时,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指战员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安排两组搜救队进入内部组织人员搜救,同时在外围部署力量控制火势。
消防救援人员冒着高温、浓烟,翻越倒塌的瓦砾、碎石等障碍物,进入现场进行逐一排查搜救,成功营救出9名被困人员。在救援过程中,消防指战员从一楼商铺中搜出10余个煤气罐,并成功转移至安全区域。
当日9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此次事故造成3名民众受伤,事故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正在调查当中。(完)
3月份美联储史无前例的宣布将购买ETF,同时在3月下旬开启无限量宽松,这让市场相信在经济出现明显回暖迹象前,美联储的巨量宽松将持续,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股的大幅反弹以及随后刷新纪录高位。
但是最新的数据显示,美联储在8月没有购买任何的ETF,而8月下旬开始标普500持续刷新纪录高位,纳指8月的月度涨幅则近10%。
和ETF购买为0相对应的是美联储8月的债券购买规模也仅为4.21亿美元,且美联储避开了苹果的债券,似乎暗示与科技股推动的股市逐渐的脱钩。
总体而言,美联储8月停止ETF购买以及大幅缩减债券的购买,说明美联储将逐步的缩减向市场投放的资金,或暗示美联储也认为当前的股市已经走得太高太远。
同时虽然美联储仍远远未达到其债券购买目标,但是美联储通过口头释放信号推动市场争相早于美联储买入,实际上已经间接达到了美联储政策效果,这也是美联储缩减资产规模的原因。
随着美联储大幅放缓资产购买的步伐,依靠资金所推动的美国股市可能或面临着回调的风险。
在过去六个月的大部分时间里,最大的故事是美联储在黑石集团的介导下购买公司债券,无论是在一级或二级市场上,还是通过ETF。
提醒一下,尽管美联储在3月份宣布了购买7500亿美元公司债券(包括某些天使投资人的垃圾债券)的意向,但它在5月份才开始购买债券,6月份开始购买债券ETF。
通过直接进入公司债券市场——即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他的前任都不敢做——鲍威尔创造了许多人相信的东西,正如GLJ的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所说:“历史上最大的公司债券泡沫和垃圾债券泡沫(这一切都发生在美联储开始购买之前)。”
而且,正如预期的那样,债券价格,股票和ETF全部飙升——与基本面完全脱节——在收益率暴跌的同时,因为每个人都在试图领先美联储即将进行的大规模购买。换句话说,美联储仅凭口头讲话,就已经完成了政策目标。
然而,在8月份的夏季低迷时期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软银在8月买入几十亿美元龙头科技股看涨期权,押注至少未来十年股价上涨——但是美联储没有购买任何一只ETF。
根据美联储在其二级市场企业信贷工具下的持有量分类,截至7月31日,美联储共持有各类ETF共112840734股。
截至8月31日美联储更新其公司债券和ETF的持股量,在该报告中,我们发现整个月持有的ETF数量不变,而其ETF持有量市值实际上从87.36亿美元下降了6400万美元,至86.71亿美元。
八月份的交易水平数据更加清晰:正如美联储本身所言,“在当前报告期内未进行任何购买”。
查看债券水平的数据显示出类似的情况:美联储在7月31日至8月28日之间仅购买了面值4.21亿美元(购买价值4.56亿美元)的债券。值得注意的是,与7月份黑石(Blackrock)购买4支苹果的债券情况不同,美联储远离这家世界最大的公司,也许它已经因为间接地为苹果创纪录的股票回购提供资金而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在八月份进行了适度的购买之后,美联储的公司债券总持有量从35.53亿美元增加了4.35亿美元至39.88亿美元,其中还包括NiSource,FLIR Systems,Digital Realty Trust和Anheuser-Busch赎回的几笔债券。
加上其86.71亿美元的ETF储备,这意味着截至8月31日,美联储仅拥有126.59亿美元的债券和ETF。
为什么这值得注意?
因为正如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所指出的那样,不仅实际购买总额远低于美联储每周H.4.1声明中企业信贷额度项目下显示的447亿美元(提醒一下,SPV资产负债表中剩余的321亿美元包括财政部对该工具出资有关的金额,以确保美联储在购买时不会遭受实际损失),但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购买126.6亿美元的债券与7500亿美元的数字相去甚远。
这意味着什么?
戈登·约翰逊(Gordon Johnson)表示,美联储实际上在8月份停止了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支持,并在上月没有购买任何一只债券ETF,“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美联储政策立场的一个明显而偷偷摸摸的转变”。
此外美联储对债券市场的支持似乎已经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之外,也就是说,考虑到美联储呼吁大规模购买债券所引发的种种骚动,我们可以说,这充其量只是一笔小钱。当市场发现美联储的看跌期权不再有效时,随着美联储的债券ETF在8月份实际价值减少了6400万美元,以离谱的估值购买股票的意愿可能很快就会减弱。这会不会是美联储开始向市场暗示,它走得太远、太快了?
正如财经分析师沃尔夫·里希特所说:“杰罗姆·鲍威尔已经多次解释过,美联储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创造宽松信贷市场条件的目标。”
事实上,美联储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地吹灭了这个泡沫,美联储自己可能也被这个泡沫的规模和它自己的成功震惊了。”
正如约翰逊得出的结论:“突然之间,如果您购买的是被高估,亏损不断,花哨的公司,那么美联储现在可能将不再支持你。”而且随着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开始上涨,美联储似乎已经看到了其最近口头呼吁所带来的“果实”(例如尽管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但在我们一生中经济最糟糕的时候制造了一个债券泡沫,并救助了资产持有者)。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或立场。
“牛”前是非多 - 也谈个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武
近期,一篇名曰《胡祖六,你的良心不会痛吗》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甚至带来了“出圈”效应,在知乎等板块也形成了“投资人维权”的讨论组。其核心指向了春华资本的创始人胡祖六“贱卖”蚂蚁金服(现“蚂蚁集团”)股权,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文章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8月28日,而正在 3 天前的8月25日下午,蚂蚁集团披露了其上市招股书,其营收情况无疑令到投资者们十分满意。因此该篇文章所论述的事实虽然发生在 2018 年,却在此时引起爆炸性效果也确实是十分巧妙地赶上了一波“牛市”的热度。
“牛市”之下自然争议不少,然而,虽然现在各方的争论甚嚣尘上,但冷静下来,我们仍应将所有事实返璞归真,从法律逻辑上予以厘清。
一、投资者、信托公司和春华的三方法律关系
根据文章所称,个人投资人胡先生于 2011 年认购平安信托发行的“平安财富*秋实 I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 万元份额。同时,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投资于春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春华基金”)。2018 年底,胡先生接到通知,春华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即间接对应蚂蚁金服不到 0.1%的股权和华夏基金 7%的股权)被打包转让给第三方。2019 年 2 月,平安信托计划 I期产品清算结束。胡先生投资的 100 万元,总共获得了不到八千元的收益。
笔者看到文章的第一反应是,投资100万元就可以成为春华基金的 LP?这门槛也未免太低了吧!好奇心使然,笔者在网上搜索到了《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
1;根据该推介资料,胡先生所购买的平安信托计划 I 期的产品结构信息如下:
此外,根据中国平安在其官网公示的《平安财富?秋实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即与胡先生投资的平安信托计划 I 期均属于同期同类的平行产品),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从该结构图及产品公示信息不难看出,胡先生的该交易存在如下法律关系链条:
(1) 胡先生认购平安信托计划 I 期 100 万元份额,受托人为平安信托,胡先生与平安信托形成信托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
(2) 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作为子信托,投资于“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母信托”),所形成的第二层信托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
(3) 之后,虽然从上述产品结构来看,是母信托投资于平安创新形成了一层投资关系,平安创新再投资于春华基金的两层结构,但是结合金融产品投资的通常架构来看,笔者更倾向于理解为,平安创新作为母信托的管理人/受托人,代表该等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春华管理的春华基金,因此形成私募基金投资关系(“第三层法律关系”),之后春华基金间接投资于蚂蚁金服等项目。
根据上述推断,整个产品结构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信托资金投向私募基金”的结构,而 (i)胡先生与平安信托之间建立的是第一层法律关系,是胡先生作为委托方、平安信托作为受托方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胡先生与平安信托互为相对方;(ii)信托产品与春华之间建立的第三层法律关系是信托产品(由平安创新代表)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春华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投资关系,信托产品(由平安创新代表)与春华是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从本质上说,信托产品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广义上两个不同属性的资产管理产品,两段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与春华发布的声明中提及的“(胡先生)均非春华客户,与春华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关系”基本印证起来。
因此如根据上述事实来看,春华与胡先生之间确实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胡先生可能较难证明春华对其投资负有信义义务或责任。
二、个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明确三者之间法律关系之后,可以发现个人投资者在上述的投资结构中是整体环节的中比较弱势的一环,尤其是与金融市场的专业机构相比,一方面可能不具有相关基本法律知识,不熟悉交易架构,无法切实行使相关权利;另一方面可能也不具有投资专业能力,无法对产品处置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引发不理性行为。因此目前在个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是个人投资者亟需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此借用该案例,从如下角度对个人投资者予以提示:
1. 审慎对待适当性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子信托即平安信托计划 I 期的前述基本信息,就该产品而言,投资者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受托人确认的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委托人除外,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平安信托在接纳胡先生的 100 万元投资时是否对投资人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的确认程序,是否明确提示了胡先生投资 PE 基金存在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无法收回本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等,都是检验其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也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相关评测、问卷,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客观作答,保证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2. 全面了解金融产品
胡先生提出其投资于平安信托计划 I 期是看中了春华创始人胡祖六团队的经验。而根据平安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产品信息,该等产品信息中明确列明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网传的《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中也未将春华列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且在推介资料中声明“本报告内容与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虽然目前仍未见胡先生签署的信托合同,但根据目前春华发出的声明来看,恐怕春华并未作为一方与胡先生签署该信托法律文件,这也应证了笔者怀疑的“只要 100 万就能成为春华基金的 LP”。因此,就胡先生的该等诉求,核心可能集中在胡先生收到的推介材料中是否明确春华与该等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以及平安信托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
换言之,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为全面了解产品,除推介材料外,还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核实相关诉求是否与法律文件约定相一致。同时主动查阅金融产品的发行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信息等,全面了解所购买的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形下,还可以进一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3. 切实行使权利
胡先生提出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违规行为:
(1)管理人是否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了违法违规处置?笔者翻阅了《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资料》,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产品于 2011年发行,存续期 6 年,可延长 2 年。截至 2019 年平安信托计划 I 期产品到期。且据悉,投资者购买的信托产品的产品清算报告显示,信托公司在产品临期时就产品延期向受益人就是否延期发出了征询函,但未得到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因此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终止,平安信托对信托资产进行变现处置。
对于 100 万的投资人而言,6+2 的产品存续期可谓不短,存续期届满有投资人希望尽早退出也可以理解。由于目前所知信息并不多,胡先生是否切实收到了延期通知,以及是否切实行使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基于自己的判断未同意延期进行核实,以及延期是否需要全体投资人同意,也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2)春华是否“贱卖”底层资产?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春华基金并未解散清算,仅平安创新从春华基金中退出。结合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法律关系推测,平安创新由于背后的产品到期,需要从春华基金中退出,因此采用将其持有的春华基金份额转让,从而实现退伙的方式。也即,在前述退出过程中,并非春华处置春华基金资产,而是平安创新处置其持有的春华基金份额。就平安创新在转让其份额过程中是否存在定价违法违规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问题,同样有待更多信息来进一步揭开“疑云”。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资产处置的主体并非春华而是平安创新,平安创新的退出也能够推测其对受让方、转让价格和转让安排是知悉且同意的,春华并不是“贱卖”疑云中的主角。
另外,就胡先生质疑的将基金份额转让给胡祖六亲戚控制的企业,其实在私募投资基金的运营中,关联交易并不罕见,比如,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就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并不是洪水猛兽,只要向 LP 披露,并且交易安排(包括价格等)被 LP 接受,即可视为LP 对关联交易的同意。在这次争议中,春华基金只有一家 LP,即胡姓投资人所投资的信托产品的受托人,该唯一 LP 签署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意味着其知晓受让方且同意转让价格,也就是对关联交易的认可和同意。
由此可见,从个人投资者角度而言,由于其在整体产品中占有的份额较低,对产品的资产的评估、处置缺乏全面的监控和知情权,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因此,除了我们进一步期待相关监管能在立法中更多关注个人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外,也提示个人投资者特别关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表决权、知情权安排,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三、结语
随着本周一蚂蚁集团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布,春华和胡祖六又一次被带上风口浪尖。
就这次的争议风波,虽然讨论热度不减,但孰是孰非我们“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留待进一步“揭秘”。笔者希望,藉由此次争议风波,一是通过舆论监督专业投资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其相关KYC职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二是也能倒逼个人投资者进一步意识到投资风险,提高专业知识,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投资风险,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在投资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区分投资风险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界限,在牛市大潮中也能做到“理性投资、理性理财”。
原标题:珠海斗门一商住楼发生爆炸 消防现场救出9名遇险民众
中新网珠海9月11日电(王坚 岳萧)11日9时许,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一商住楼发生爆炸,造成周边商铺及居民楼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全勤指挥部及6个队站,共19辆消防车、95名指战员前往处置,现场成功营救9名遇险民众。
据了解,事故现场是一栋七层综合楼一楼商铺发生爆炸引燃周边商铺,爆炸发生后,现场多处起火,一楼商铺还存放有煤气罐、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现场环境较为复杂。
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时,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指战员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安排两组搜救队进入内部组织人员搜救,同时在外围部署力量控制火势。
消防救援人员冒着高温、浓烟,翻越倒塌的瓦砾、碎石等障碍物,进入现场进行逐一排查搜救,成功营救出9名被困人员。在救援过程中,消防指战员从一楼商铺中搜出10余个煤气罐,并成功转移至安全区域。
当日9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此次事故造成3名民众受伤,事故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正在调查当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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