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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ssdd at 2020-09-12 • 0人收藏 • 120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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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Dev频道用户,今天微软发布了Windows 10 Build 20211预览版更新,其依然修复了不少问题,同时要加入了新功能。

  在最新预览版中,在WSL2发行版本中增加了附加和挂载物理磁盘的功能。这使得你能够访问Windows不支持的文件系统(如ext4)。因此,如果你使用Windows和Linux双启动,并使用不同的磁盘,你现在可以从Windows中访问你的Linux文件。

  Windows 10 Build 20211修复内容:

  修复了在 64 位操作系统上,运行某些 Win32 应用程序无法在混合配置中选择独立显卡方式。

  修复了导致开始菜单磁贴在应用程序已完成更新后继续显示应用程序更新中进度条。

  修复了可能导致开始菜单中的某些应用图标意外地变得很小的问题。

  修复了 ARM64 设备上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导致从开始菜单启动某些应用程序后,下次打开开始菜单时崩溃,然后关闭它们。

  修复了一个可能导致锁屏卡死的问题。

  修复了一个可能导致 ShellExperienceHost.exe 卡死的问题。

  修复了通知中头图不显示的问题(例如,当使用WIN + Shift + S进行截图时)

  修复了过去几个版本中的问题,可能导致 Windows 更新在下载更新时卡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记者 华青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刘某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057号)、《冯某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058号)显示,时任重庆农商行营业部业务发展四科副经理的刘某峰,于2014年3月31日,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刘某珊推荐“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2014年5月30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冯丽华推荐“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

  刘某珊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成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汇通成泰中心)支付10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刘某珊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成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刘某珊入资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同样,冯某华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荣泰中心支付13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冯丽华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荣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冯某华入资13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然而,投资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未依约回购刘某珊、冯某华的股权份额,包括刘某珊、冯某华在内的众多投资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16年2月2日,北京汇通康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贺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一审法院均表示,刘某珊、冯某华的投资行为应认定为系在重庆农商行员工刘某峰推荐下,在重庆农商行营业时间及营业场所内购买了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发行的非正规基金产品的行为。

  关于重庆农商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一审法院均指出,虽然重庆农商行并非合同相对方,但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庆农商行长期向客户推介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产品,且该行为持续数年之久,期间,含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多达51名内部职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理应知晓该行为的存在,但其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重庆农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刘某珊、冯某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庆农商行对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刘某珊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珊投资损失37.8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刘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冯某华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华投资损失52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华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冯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因此,二审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 :渝农商行,股票代码 :601077;H股股票简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票代码 :3618)于2008年成立,2010年在H股主板上市,2019年在A股主板上市。截至2019年末,重庆农商行下辖6家分行、35家支行,共1774个营业机构,并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12家村镇银行,从业人员1.5万余人。

  重庆农商行营业部一副经理在行内向客户推荐非正规基金产品

  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2月期间,案外人刘某峰任重庆农商行营业部业务发展四科副经理,具体负责营业部零售条线工作,履行二级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职责,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各项工作等。

  2014年3月31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刘某珊推荐“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刘某珊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成泰中心支付10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刘某珊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成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刘某珊入资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同样,2014年5月30日,刘某峰在重庆农商行的营业场所内向冯某华推荐“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冯某华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并在重庆农商行通过转账向北京汇通荣泰中心支付130万元。前述两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北京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冯某华等人)联合发起设立北京汇通荣泰中心,合伙企业存续12个月,冯丽华入资13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为11%。

  投资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未依约回购刘某珊、冯某华的股权份额,包括刘某珊、冯某华在内的众多投资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15年9月25日,中国银行(维权)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针对投资人反映的情况出具《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函》,载明:“经调查,上述产品不是重庆农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的产品,是刘某峰个人私自销售的产品。调查中也发现重庆农商行存在对员工行为管理、风险排查不到位的情况”;“公安机关已对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29日,投资人通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箱反映情况。重庆农商行亦作出回复,确认重庆农商行内部员工包括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51人购买了前述“基金”产品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

  2016年2月2日,北京汇通康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贺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一审还查明,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北京汇通荣泰中心、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等均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一审法院均指出,冯某华、刘某珊的投资行为应认定为系在重庆农商行员工刘某峰推荐下,在重庆农商行营业时间及营业场所内购买了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发行的非正规基金产品的行为。

  法院:重庆农商行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

  关于重庆农商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一审法院指出,重庆农商行本身并没有作为行为,而是该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峰违规推介了非该行授权的理财产品,《合伙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等相关合同文本中无该行任何字样及签章,涉案款项亦直接转入北京汇通康泰公司的账户内。同时,重庆农商行并未在其经营场所以单位名义宣传股权投资计划,重庆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刘某峰即使从中获利,其所获利益并未归属于该行,因此刘某峰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刘某峰向刘某珊、冯某华推销涉案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重庆农商行对其员工有监督管理约束的职责,在相应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瑕疵,但不能因此将其工作人员自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等同于该行对刘某珊、冯某华实施了侵权行为。

  虽然重庆农商行并非合同相对方,但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刘某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庆农商行长期向客户推介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产品,且该行为持续数年之久,期间,含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多达51名内部职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理应知晓该行为的存在,但其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重庆农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刘某珊、冯某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庆农商行对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珊、冯某华所购买的“基金”产品,投资金额巨大,但其未与重庆农商行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涉案“基金”产品约定的年化收益率为11%,明显远高于金融机构正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其在购买时并未对销售资质、产品说明书等进行必要审查,故其本人明显具有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称,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珊投资损失37.8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珊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损失37.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刘某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称,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华投资损失52万元;重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华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损失5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冯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刘某珊、冯某华、重庆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元,由上诉人刘某珊负担11434.8元,由上诉人重庆农商行负担76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2元,由上诉人冯某华负担13693.2元,由上诉人重庆农商行负担9128.80元。





  深市监管动态

  来源:深交所

  一、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0年9月4日-9月10日)

  本所对7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一是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且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时任财务总监姜明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是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蒋卫平、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9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厚蜀、时任财务总监苏介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是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黄申力减持公司股份未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黄申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黄红友、时任董事周伟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周建灿(已故)以金盾股份名义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出借方约定款项转入周建灿及其控制的金盾集团系企业的银行账户,并且周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为周建灿及其控制的金盾集团系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周纯在上述部分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签名,涉及金额合计335,210万元。周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七是腾邦国际商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以下简称“腾邦国际”)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腾邦集团所持腾邦国际股份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4日被质权人平仓,腾邦集团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告。202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腾邦集团所持腾邦国际股份被质权人平仓,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共对13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9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4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

  9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中,一是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与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财务总监王伟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二是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吉富星、李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三是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就有关债权债务重组重大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五是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六是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七是广东文化长城(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等多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八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廷祥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九是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根据预期损失法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时误将应当计入期初留存收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9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数据存在差错。

  4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中,一是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延生、史彩霞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二是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规定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三是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未能按规定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四是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昭平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敏感期内卖出公司股,且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所发出半年报问询函17份、重组问询函2份、关注函13份、其他函件6份。

  二、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0年9月7日-9月11日)

  9月7日至9月11日,本所共对96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创业板近期涨幅异常的低价股持续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三、 会员监管动态(2020年9月7日-9月11日)

  本周,针对一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本所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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